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注册在静安区并向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4.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附件2)。
请各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8月31日(周四)前报送静安区商务委。(邮寄地址:静安区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1903室)
三、有关要求
企业需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联系人:陈莹、单维 33371308
附件: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