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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丑恶到底有多可怕?这个案件中主人公的可鄙嘴脸真是让人无法忍受!所以,在交友时确实需要小心谨慎,否则就会引来麻烦。

一个女子好心地介绍了一个男子去一家公司工作,男子为了感谢女子,决定给包括女子在内的同事们设宴款待,之后大家去KTV喝酒。可是,晚上男子和女子都喝得醉醺醺的,女子的丈夫出来接她回家。女子出于好心,决定让男子留在他们家过夜。但是,男子却趁机对女子实施了强奸,女子的反应却出乎男子的意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后,女子报了警,男子因涉嫌强奸被捕。然而,在男子被捕时,他竟连着声称:“我并没有强奸她,她当时没有反抗,她还配合并有性反应,她是自愿的。”这番话让女子非常愤怒,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助他找到工作,他却恩将仇报,还趁机强奸了自己。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案件的经过,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案例来源:河南郑州金水区检察院)

案件经过:

张女士作为一家建筑公司的部门领导,对公司的人事事宜有着决定权。最近,由于业务需求,公司需要进行招聘,因此张女士也被要求多加留意,看看是否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推荐。

在这段公司招聘期间,张女士参加了一次同行交流会,认识了正在寻找建筑公司工作的曲某。张女士对曲某在建筑行业的专业度印象深刻,认为他是一个合适的人选。同时,曲某对张女士所在的公司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经过张女士的积极推荐,曲某成功地加入了张女士所在的建筑公司,并开始担任工作职责。

一旦加入公司,曲某迅速与周围的新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他非常擅长处理人际关系,短时间内就赢得了许多同事的认同。张女士对自己的眼力没有感到失望,曲某不仅业务能力出色,而且在人际关系方面也很出色,确实是一个人才。

而且,在加入公司不久之后,曲某为庆祝自己的生日,邀请了包括张女士和刘某在内的许多同事一起去餐厅吃饭、喝酒,以表达对他们帮助的感激之情。

在生日宴的那天,曲某早早就预订了包厢,他真的很会招待人。整个晚餐下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同事们都对他非常赞赏,他那滔滔不绝的口才把所有人都迷得团团转。

晚餐结束后,大家还兴致勃勃,等待着曲某的安排。曲某早已在KTV房间订好位置,于是一行人直奔包间,继续畅饮和唱歌。在此期间,曲某用尽浑身解数来讨好作为领导的张女士,张女士也被他的吹捧所迷惑,频频与他对饮。

最终,喝得最多的是曲某和张女士,他们两个都喝得晕乎乎的,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了。

三巡过后,大家也都玩得尽兴了,准备回家休息。这时,张女士已经喝得烂醉如泥,说些胡话,而曲某也站不稳,东倒西歪。男同事刘某联系上了张女士的丈夫林某(化名),让他来接张女士回家,然后自己准备送曲某回去。

林某把妻子张女士扶上了车,但是他发现曲某喝得像泥浆一样,行动不便,而且这个时间段很难打到出租车。于是,他决定先把刘某和曲某送回家,然后再回自己家。但是,刘某突然意识到自己根本不知道曲某住在哪里。

林某看到这种情况,也没有多想,就对刘某说,干脆把曲某送到自己家过一宿,第二天再走。毕竟,都是妻子的同事,妻子作为领导,作为自己的丈夫也不能对别人不通人情,不理解事情的发展。他这样做也能表示妻子作为领导对下属的关心和关系。

然而,没有料到的是,他这一热心的举动,却让狼进了家门,让他的妻子陷入危险之中。

随后,刘某将曲某扶上了林某的车,他们一起来到了张女士的家。刘某将曲某扶进了客厅的沙发上,曲某一躺下就陷入了深深的睡眠。

然而,就在刘某和张女士的丈夫林某外出期间,曲某突然清醒了过来。他起身查看了一下张女士家的情况,走到了张女士和丈夫的卧室门口。他看到张女士躺在床上,由于醉酒未醒,她说着一些模糊的话,还扭动着身体。在昏暗的灯光下,她的姿态显得非常妩媚,不由得激起了曲某邪恶的欲望。

曲某被情欲所迷,完全不顾张女士对他的恩情,只想解决眼前迫切的欲望。他像一只饥饿的野兽一样扑向了张女士,迅速脱去她的衣服并上去了。然而,当张女士有所觉察时,她察觉到了不对劲,定眼一看,吓得大叫起来。她没想到跟她发生关系的竟然是新同事曲某,她一直以为是自己丈夫林某。

张女士怒斥曲某,质问他是如何进入自己家的。曲某看到事情并非自己所思的那样,他解释道自己并没有强迫张女士,张女士在醉酒失去意识的情况下配合了他。他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大祸,赶紧向张女士道歉并解释了事实真相。

张女士感到愤怒和羞辱,她没有当面发泄,而是稳住了曲某,并立即联系了丈夫,告知了发生的情况,并让丈夫赶紧报警。

不久后,警察来到了张女士的家,曲某当场被逮捕并带回了派出所。最终,曲某因涉嫌强奸而面临公诉。

然而,曲某一旦到案后,声称自己冤枉,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解:“我并非强奸,当时她不仅没有反抗,还自愿与我发生关系,且表现出强烈的性反应。她完全是自愿的。”

听到曲某如此厚颜无耻的言论,张女士气愤得脸色一阵发红,后悔自己的眼光竟然出了问题,让曲某进入自己的生活,最终导致自己失去了贞洁。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曲某犯有强奸罪,判决他被关押三年三个月。

从法律角度来看,就像曲某所说的那样,在曲某和张女士发生性行为时,张女士似乎是完全合作的。但事后她意识到不对劲并改变了态度。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张女士的意愿,曲某最终还是被指控涉嫌强奸。那么根据法律,这个指控是基于什么依据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解释。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根据法律定义,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取决于一个关键因素:行为人的性行为是否获得对方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真实的意愿,而不是在某种压力下做出的妥协。

当然,判断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不能只看被害人是否受到肉眼可见的暴力、威胁等具体压制手段。因此,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在其他手段的作用下出现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的情况。

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实:

对于本案而言,确定曲某是否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是毫无疑问的。案发现场没有被破坏,留在张女士体内的证据也完好无损,因此公安机关只需提取二人的生物信息就能确认这一点。曲某在这一点上也如实供述,因此关键是证明曲某是否违背了张女士的真实意愿而发生性关系。

曲某在接受审讯后坚称他既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对张某进行言语胁迫,而且张某也没有反抗,并且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配合度高,伴随有生理反应,表面上看确实像是自愿的。

然而,经过对双方审理以及当时现场环境的调查,可以发现曲某的辩解只是为了否认强奸罪的定义,他在认知层面上曲解了强奸罪的含义。

他的意思是,只有在强迫张女士发生性关系时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威胁或压制,才能被定义为强奸行为。但他却忽略了实际上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性行为手段不仅限于暴力和威胁,还可以包括其他方式。

比如,使用药物使人昏迷,劝酒使人醉,使用谎言欺骗,言语威胁施加精神压力,或者借助环境原因等等。这些方法都属于“其他手段”,并不仅仅是暴力手段,但却可以通过客观外力达到违背被害人意愿的目的。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压制,妇女在这类非暴力手段下表现出的状态是“不能、不知、不敢、不会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不意味着她在主观上同意了。只要妇女提出抗议,仍然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在醉酒后意识十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她的“性自主能力”是无法行使的,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此外,当时灯光昏暗,出现了认知上的错误,导致误以为曲某是丈夫,继续配合完成性行为。事实上,她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事后张女士认出曲某并第一时间将其推开并训斥,随后联系了丈夫报案。从她事后的行为可以看出,曲某是在违背张女士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机会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这体现了对保护妇女个人权益的重要关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的案件,最低量刑为三年,并且一般情况下量刑范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针对曲某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但最终曲某通过积极道歉与赔偿获得了张女士的谅解,并且认罪态度良好,这可能有助于考虑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本案中曲某的犯罪情节以及他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对他处以三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

从这个事件来看,我们可以验证一句谚语:“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外表和表现来评判其品行的好坏,正如谚语所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职场上,许多人与他人打交道时往往带着某种利益和目的,因此我们需要对人性多一份警惕,正如谚语所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然而,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伦理纲常,践踏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诚信。他的行为不仅让同事们感到寒心,而且他会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我们与他人交往时,我们应该保持正直和诚实,不要刻意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只会自食其果,将自己推向一条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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