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道为啥,她悄悄地走过来,亲了我一下,然后转身就走了……”


(资料图片)

近日,厦门,一家早餐店。

早上7时45分左右,一名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坐在那里吃早餐。随后一名身穿绿色短袖的女子走进来,双手搭在男子的双肩,俯身亲吻男子右侧脸颊,随后转身离开。

男子刚开始蒙了,等缓过神来以后便报警了。

【法海说法】

1.有网友说:还有这种好事?怎么没发生在我身上呢?

不用猜,这个网友肯定是男性!

如果是一个女性,突然被陌生的男子亲吻了,第一时间肯定是报警处理。

这个网友这种观点可能是觉得男性本身没有受到什么损失,而且是被女性亲了,也就那样罢了,没准还是赚便宜了呢!

可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权利,男性的身体权益一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侵犯男性身体,一样也可以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2.这个行为的性质应当是猥亵的行为。

关于具体什么行为构成猥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通俗的理解来说,猥亵一般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发生在不同性别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比如男男之间。

3.本案中,女子显然属于一种猥亵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由此可见,女子的行为如果能够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则可以处以5~10日拘留。

不过,像本案这种情况,只是亲了一下,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所以有可能只是批评教育了事。

4.另外,如果涉嫌的行为比较严重的话,那就涉及强制猥亵罪了。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也就是说,如果在本案中,女子通过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强行亲吻男子,那么就可以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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