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议内容及程序合法合

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237.7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柳燕、郑建明、成波、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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