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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辩论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2、2、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洽。

3、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4、3、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

5、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

6、4、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份,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能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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