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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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计算公式:

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一、相关解释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于2006年12月31日前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二)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武劳社〔2006〕2号)

注意:城乡居民医保是一年一缴,不需要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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