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股东的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障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股东权益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3.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管理者,并且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

4.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根据其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的规定获取分红;

5.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等资料。

6.有限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发行新股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三、当股东权利受侵害时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需要协商处理,这样执行起来也会更有效率,直接诉讼的话会影响公司经营,并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诉讼解决的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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