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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李女士从游某、冉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住了两年之后才发现该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原来,在2018年3月,也就是李女士买这套房的前一个月,游某、冉某的父亲在拆除该房屋地下车库与负一层空间之间的围墙时,被倾倒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李女士得知该消息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游某、冉某退还原告李女士123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5万余元、装修损失25万元等,共计192万余元。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难道是因为该房屋为凶宅所以法院支持退房吗?

其实不然。凶宅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一般屋内如果出现非正常死亡,都可以称为凶宅。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该房屋是凶宅而支持退房,认为该想法属于迷信。该案件中,法院支持退房,主要是因为该房屋交易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

李女士在购房的时候并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游某和冉某作为卖房人事先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李女士作为购房人而言对于房屋实际情况的了解存在误解,误以为该房屋是正常房屋,从而构成重大误解。与此同时,卖房人游某和冉某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在该情况下完成的房产交易,可以撤销合同,甚至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追究违约责任退房。

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出于以下考量而同意购房人退房:

1、以房屋价值贬损退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法官会认为由于房屋是凶宅,所以市场价值会有不小的贬损,进而影响到购房目的,从而支持解除合同。

2、以有悖公序良俗退 房。虽然凶宅看起来似乎有点迷信,但是毕竟属于几千年的老风俗习惯,还是会给人一些不太好的感觉,所以一些法院会以公序良俗为理由支持合同解除。

3、以特殊约定退房 。这一点需要看合同约定,一般北京的很多二手房买卖中会有一个特别约定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隐瞒凶宅可以退房,一旦真的遇到了凶宅,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因此,笔者建议购房人在购房前最好对该房屋进行充分了解,例如:向邻居、物业等打听该房屋的状况等。此外,购房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一旦发现该房屋为凶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实现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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